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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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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创新发展:大冶市检察院对一起涉企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2018-04-28 23:14:2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通讯员 袁 龙 杨运红

 

    一起涉嫌污染环境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4月28日上午,大冶市检察院就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董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召开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大冶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熊良荣作为承办检察官,向与会代表介绍了案情:2016年3月至6月,大冶市某公司库管员董某受公司负责人安排,将公司两台压机上换下来的三百多桶废液压油分四批处置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人员。2018年3月,大冶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在与环保局“两法衔接”沟通会上获悉该案线索,在进行认真审查后,建议环保部门将此案移交公安机侦查。大冶市公安局于3月5日对该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董某于3月27日到大冶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熊良荣副检察长介绍说,该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听取意见有利于增强审查逮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此,该院邀请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涉案企业、环境保护、地方政府和人民监督员代表召开听证会,面对面听取各方意见。   

    检察机关就案件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向与会代表释法说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就案件侦查过程作了说明,企业代表介绍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董某的现实表现,各方代表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陈述了观点。

    听证结束后,大冶市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参考公开审查听证会上的各方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一是受单位授意,二是主动投案自首,三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四是无社会危险性。考虑到董某是有一定专长的企业骨干,为了给董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回报社会,同时也是为了贯彻落实全省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精神,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公开审查的核心是案件信息公开,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是使检察工作接地气、听民声,让办案过程变成释法说理、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审查逮捕阶段举行听证会,就是为了给犯罪嫌疑人一个公平的平台,让案情更清楚,证据更明白,处理更透明。”大冶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熊良荣说。(编辑 彭小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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