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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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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检察院一案例被评为湖北省检察机关“未检十大精品案件”
2018-04-11 16:58:06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楚天法治讯(杨运红)4月8 ,从湖北省检察院传来好消息,由大冶市检察院公诉未检部柯丽云检察官承办的对陆某甲等9名未成年人涉嫌盗窃一案作出三种不同审结意见案例获评湖北省检察机关“未检十大精品案件”,这也是黄石市检察系统唯一获此殊荣的案件。
      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间,陆某甲(17周岁)、赵某(16周岁)、占某甲(16周岁)、占某乙(16周岁)、陈某(17岁)、陆某乙(16周岁)、孙某(16周岁)、刘某(16周岁)等人在大冶城区、黄石市下陆区、铁山区等地,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作案20余起,涉案金额2万余元。曹某(17周岁)购买一辆陆某等人盗窃所得摩托车自用,涉案价值2328元。
      案件移送到大冶市检察院后,该院立即启动社会调查机制,先后走访9名犯罪嫌疑人亲属、所在学校、社区、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受教育状况、社会人格、交往对象、出入场所等,结合全案证据,分析每名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帮教条件及社会危险性,实行区别对待。对多次作案、以盗为业的陆某甲、占某甲、赵某、占某乙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初次作案、情节轻微、系从犯的学生陈某、陆某乙、孙某、刘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过半年考核期满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曹某购买盗窃所得摩托车系自用,情节轻微,作酌定不起诉决定。
     本案系未成年人跨地区作案的共同犯罪案件,大冶市检察院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行区别对待。对犯罪情节严重的4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给予必要的警示;同时对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险性不太严重的初犯、偶犯以及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的5名未成年人依法从宽处理,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促其改过自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编辑 彭小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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