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讯( 曹敏 周瑞芬)“国家拨的钱我一分也没揣进自己兜里,都是村里用了,这也犯法?”近日,阳新县检察院就发生的一起挪用特定款物案召开了公开审查听证会,对犯罪嫌疑人石某是否有逮捕必要进行了公开审查。
套取55万余元,村干部挪用扶贫资金
2014年至2016年间,阳新县王英镇某村村委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万某伙同村委副支书、村委副主任石某等人为偿还该村之前的老欠款,“用尽心思”操作,以虚报扶持项目、虚列开支的方式套取王英水库后期扶持资金55.81万元。
公安机关经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石某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提请阳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石某。
公开审查,认真听取各方代表意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首先介绍了该案案情,对犯罪嫌疑人石某的逮捕必要性进行了分析。
随后,侦查机关代表、被害单位代表、犯罪嫌疑人家属、人民监督员等依次对该案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和意见,围绕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石某批准逮捕展开了充分听证和讨论。
各方经讨论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石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良好,是初犯,作为该村的副支书,其挪用扶贫资金的行为是在执行村委会的决定,系从犯,其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危害性也不大。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还发现,犯罪嫌疑人石某系该村精准扶贫竹鼠养殖项目的技术指导人员,而此时是该竹鼠养殖项目的关键时期,如果批准对其逮捕,则不仅对该养殖项目有影响,也不利于该村精准扶贫工作的推进。
因此,综合各方意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阳新县检察院作出对犯罪嫌疑人石某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依法办案,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阳新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倪承桃表示,作为检察机关,一方面我们必须遵循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同时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有效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最大限度地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刑法的原则和宗旨是既要打击犯罪,也要给真心悔过的人重新改过的机会。在办理任何一起案件时,都应该要考虑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如果只是简单地对其采取逮捕,则不利于矛盾化解,反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对犯罪嫌疑人石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编辑 彭小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