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讯(黄开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2月6日,经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严某被大冶市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
严某与杨某于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间合伙经营一家选厂,期间发生纠纷,严某为了达到不支付加工费的目的,以甲方为选厂、乙方为严某的名义,伪造一份矿石加工协议书,协议书第三条规定:“每月选厂应加工矿石3000吨以上,若低于3000吨,每吨加工费按半价计算”等。严某签下自己的名字后私自加盖选厂公章。
2015年12月2日,严某以选厂每月只加工几百吨矿石,违反协议为由,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选厂返还加工费42万多元。为了打赢“官司”,严某私下组织袁某、马某、刘某统一口径,由袁某在法庭作假证,证明其在场见证该协议签订的整个过程,再由马某、刘某证实袁某的证词属实。
大冶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6年1月13日和1月28日两次开庭审理,证人袁某在法庭上均作了虚假证词。
选厂法定代表人杨某在此情况下,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受理该案后,对签订的加工协议事实进行核实,对证人进行调查,成功突破证人袁某作虚假证明的事实。在初步掌握虚假诉讼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侦查监督部门,由侦查监督部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大冶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及时提请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严某,在严某虚假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民事行政检察部及时建议大冶市人民法院中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大冶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
2017年9月4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严某犯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大冶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2月6日,以严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编辑 彭小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