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7 07:09:53 来源: 点击: 0
日前,经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判决陈某返还长江财保公司6万余元保险赔款。至此,陈某涉嫌虚假诉讼一案得到有效监督,挽回了国有资产损失。
为在交通事故后获取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金,在陈某作为原告的民事诉讼中,李某帮其伪造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务工及工资表等证明材料,致长江财保公司多赔付陈某6万余元。
付出就应有回报。李某在陈某收到赔偿款后,多次以借钱等方式向其索要钱财未果,又于2017年1月带三名社会人员到陈某家中,威胁陈某不给好处费就让他过不好年,迫使陈某当场向李某支付1.5万元。此后,李某又多次逼迫陈某给好处费,陈某不堪其扰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偷鸡不成蚀把米。2019年1月,丹江口市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向丹江口市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以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长江财保公司向丹江口市检察院提出对陈某民事判决依法予以纠正的监督申请。
2019年4月,丹江口市检察院作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丹江口市法院在原民事判决中采纳虚假民事证据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应予纠正,陈某在报案时已陈述其编造城镇务工人员的事实,李某也对帮助其伪造虚假证据的行为供认不讳;长江财保公司属于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非民营企业。故陈某在李某的帮助下隐瞒真实身份,向法院提供多份虚假证据,最终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给长江财保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6万余元。其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同时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据了解,李某涉嫌敲诈勒索、帮助伪造证据一案在审查起诉环节,丹江口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及时与受害单位长江财保公司取得联系,对遭受的损失进行进一步确认和固定证据。在该案一审刑事判决送达后,快速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跟进监督,实现刑事案件办理与民事案件监督的有效衔接,简化了再审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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