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9 08:55:19 来源: 点击: 0
开“空头支票”收购生猪,再把生猪转卖屠宰场,赚钱后却拒不支付货款。一番“空手套白狼”的操作,看似行云流水、毫无破绽,最终却套牢自己、身陷囹圄。
2024年7月,经建始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22年8月底,姚某与杨某、刘某达成生猪收购销售口头协议,约定由杨某和刘某从农户手中收购生猪,交给姚某,姚某安排车辆将生猪运往屠宰场,待屠宰场给姚某支付货款后,姚某再给杨某、刘某结算货款,姚某则赚取其中的差价。
“一开始,他每次都按时打钱了的,谁知道啊……”讲起被骗过程,杨某和刘某懊悔不已。2022年9月,协议达成后的第一个月,每次交易,姚某都会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货款。慢慢地,杨某和刘某就放松了警惕。9月29日前后,杨某、刘某又先后给姚某提供了三车生猪,但这次,货款却迟迟未到帐。杨某、刘某多次联系姚某讨要货款,姚某均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货款,最后甚至中断了与杨某、刘某的联系。经查,姚某共拖欠杨某、刘某货款158万元。
2023年2月,案件移送建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2016年,姚某曾以相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10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签订、履行合同需审慎,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在交易过程中,如果碰到对方以房产、货物、票据作为抵押的情况,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降低受骗率。对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 因为利用“空头期票”实施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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