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及相关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 应该服从管理、积极配合, 但总有个别人,在面对执法时, 无理取闹、拒不配合, 甚至辱骂、威胁、暴力殴打执法人员, 最终可能涉嫌妨害公务.
案例一:
5月29日,通城县公安局隽水派出所民辅警在隽水镇古龙社区,依法处置一起因污水管道改造施工发生纠纷的事件,现场村民胡某某不听劝阻恶意阻止施工,在依法口头传唤无效后,民辅警依法强制将其带离现场途中,胡某某拒不配合,用其手中的雨伞划伤了辅警手臂,用嘴巴咬着民警手背不松口,且用脚猛踢出警人员的腿部,过程中遭胡某某辱骂、殴打、蹬踹,造成两名出警民辅警受伤。
案例二:
6月10日,隽水镇新广场附近某饭店因员工宋某某因离职工资结算问题,与饭店老板发生纠纷并在店内对饭店老板和其他店员等人进行言语辱骂。隽水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经现场调解,饭店老板同意当场付清宋某某的所有薪资。但宋某某又声称饭店老板冤枉她拿了店里的东西,要其给个说法,又称有人打了她,并在店内拍打餐桌大呼大叫。
因当时正值饭点,还有不少客人在用餐,为维护秩序,民警劝其跟随民警一起到一楼或者派出所做进一步的调解,并告知其不管谁有违法行为,我们都会依法依规处理,但宋某某不但不听劝,反而继续大呼大叫,甚至对现场处警的特巡警队员及派出所民辅警辱骂,在多次警告仍不听劝,民警依法对其强制带离,带离途中宋某某非但不配合,还用嘴咬民辅警,将其带至派出所后对民辅警进行了长达两小时的言语辱骂。
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两起案件发生后,通城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为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及时为执法民警维权,责成刑侦部门,一方面抽调精干民警,要求从严从快侦查,法制部门同步上案,严厉打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及时慰问受伤民警,并开展心理疏导等工作。
(吴超金 李佳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