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潜江市检察院检察官贺悦婷收到了一份特殊的快递。打开快递,铺展开来,原来是一面锦旗,落款是她曾办理的申诉案件的当事人魏某。
2017年8月,魏某就一起标的额500余万元的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案向潜江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我是偶然得知自己牵扯进了贷款纠纷案件,我没有授权签字,怎么就成了担保人?背上了百万元债务,成了失信被执行人,我现在连高铁都不能乘坐!”魏某向潜江市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时说。
“没有提供担保,怎么就成了债务人?”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迅速查阅卷宗。
2013年6月,湖北省潜江市某纺织公司(下称纺织公司)与潜江市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担保公司)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公司为其向银行申请信贷提供保证担保,并对保证责任以及追偿权进行了明确约定。作为保证人,担保公司为保证其追偿权能够实现,又与纺织公司董事长杨某、原股东魏某、湖北枣阳某纺织公司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反担保保证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
2016年4月,担保公司向潜江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纺织公司偿还代偿款。同年9月,法院判决纺织公司偿还549万余元及利息,杨某、魏某、湖北枣阳某纺织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检察机关经层层抽丝剥茧,发现在上述保证反担保合同中魏某的签名有被代签的可能。魏某指出该“授权委托书”并非其本人签名。潜江市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最终确定该“授权委托书”并非魏某本人签名,在原审案件中潜江市法院认定魏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关键证据系伪造。
疑团揭开,潜江市检察院立即向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汇报调查情况,提请抗诉。2018年12月,汉江分院提出抗诉后,汉江中级法院指令潜江市法院再审。2019年12月,潜江市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判决魏某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为你们的细致审查,让案件得以重审,我现在已经不在黑名单里,生活已回到了正常轨道。”申诉人魏某特意打电话对潜江市检察院表示感谢。
“不忘初心,匡扶正义;牢记使命,一心为民。锦旗书写的是对我们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我们的激励,我们会一如既往,忠实履行检察为民的职责和使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办案检察官说。
(王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