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为“赶本”,联手出“老千” 想脱身,报警反被拘
2020-06-27 19:23:53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6月1日,本网获悉:日前,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依法对被告人郑松、罗花(均为化名)提起公诉,并对其提出判处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并处罚金。有力打击赌博违法犯罪行为。
“赌博往往会让人失去理智、泯灭人性,不仅败坏社会风气,还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我们政法机关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日前我院起诉的一起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便是因为赌博走上错上加错的犯罪道路。”该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刘葆枝介绍道。
今年年初,被告人罗花在与冯某某等人赌博时一夜输掉9万余元。心有不甘的罗花“赶本”心切,向赌友郑松求助。郑松告知罗花可利用“特质扑克牌和隐形眼镜”出千,保证稳蠃不输。二人一拍即合。2020年1月17日晚,冯某某邀约罗花、郑松等人到红安县某山庄以“炸金花”形式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按事前约定,由罗花负责调换“特质扑克牌”,郑松负责戴隐形眼镜参赌。赌至天亮时,冯某某和其他2名参赌人员将2.5万元本金全部输掉后,又向郑松打了8万元借条并输得罄净,冯某某察觉到其中有猫腻,散场时将正在卫生间摘除隐形眼镜的郑松逮住。经殴打盘问,郑松交待了出千经过。3名赌客非常气愤,不仅要回了输掉的本金,还向郑松索赔3万元。郑松拿不出钱又害怕挨打,借打电话向亲友借钱的机会报警。令郑松没想到的是,虽然冯某某以涉嫌赌博罪被立案侦查,自己和罗花居然涉嫌诈骗罪也被刑拘,这才明白“出老千”也犯罪!
检察官说法:
[赌博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赶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的。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处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熊毅 江玉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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