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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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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检察化解10年行政争议的智慧
2020-06-27 09:24:5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5月27日,涂某某在黄梅县检察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调处会、司法救助公开听证会上,当场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至此,一起历经十年的行政争议案件得以化解。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开始,涂某某在湖北省黄梅县某乡镇一民营塑料厂上班。其间,该工厂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11月11日,涂某某在工作时,右手不慎被机器扎伤,2010年9月23日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五级,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涂某某与塑料厂因工伤问题协商无果后,分别于2011年1月、2015年1月两次向黄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9月16日黄梅县仲裁委作出裁决,但涂某某认为其大部分诉求没有得到解决,向黄梅县法院提起诉讼,但因起诉时间超过诉讼期限,法院不予受理。涂某某从此走上了年复一年的上访申诉之路。期间,相关行政部门按照信访程序对涂某某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解答与调处,但是其对处理结果一直不满意。近十年时间过去了,涂某某始终认为是仲裁机构没有进行公正的裁决,致使其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后涂某某选择向黄梅县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寻求法律救济。
 
2020年5月20日,黄梅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饶志东在该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带领民事行政、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检察官接访了涂某某夫妇,耐心听取诉求,从案件事实和法理等方面进行了释法说理。
“这个案件时间跨度十年之久,争议的问题较为复杂,因为错过了诉讼期限,导致无法启动司法程序进行处理,但无论如何,我们检察机关都会全力依法维护每个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通过饶志东近三个小时的耐心倾听和认真解答,涂某某逐渐打消了疑虑,并表示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
案件受理后,民行部门检察官通过查阅原始仲裁卷宗,对整个案件经过进行了详细审查,认为该案跨度时间长,虽然存在劳动争议,但当事人未进行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一些关键的证据已经灭失。劳动仲裁部门根据当时存在的有效证据进行的劳动仲裁并无违法情形,涂某某不服劳动仲裁却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无法启动司法程序解决劳动争议,造成了程序空转的局面。因此,涂某某的行政监督申请也无法得到支持。据此,检察官建议其到控告申诉部门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涂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受理后,该院控告申诉部门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涂某某因工伤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后,其一家四口的生活仅靠丈夫一人务农及打零工维持,无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难,符合给予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
为了化解矛盾纠纷,帮助困难家庭,经请示黄冈市院第八检察部后,该院于5月27日为涂某某申诉案件分别举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调处会和司法救助公开听证会,邀请了黄冈市第八检察部和黄梅县政法委相关领导,以及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以及劳动仲裁委员会代表参会。
 
“这两天我关注了最高检张军检察长作的工作报告,其中就提到了对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我建议检察院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给予涂某某一定的救助,缓解其家庭现实困难!”在听证人员提问发言环节,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主任、县人大代表张彪说道。其他听证员分别从劳动仲裁法律适用、依法信访、化解社会矛盾等角度发表了意见,并提出了解决此次争议的建议。
 
经过多方调处和公开听证,检察机关认为涂某某的行政监督申请不能支持,但其司法救助的申请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可以按程序为其申报国家司法救助金,缓解其家庭困难。涂某某对调处、救助结果非常满意,当场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
在听证员总结发表听证意见环节,县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周莉芳说道:“对于涂某某的行政申诉案,县检察院即使不予受理也于法有据,但是县检察院从司法为民的角度、本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理念主动调处、及时申请司法救助,体现出来了人民检察为人民,展现了检察担当,为检察院点赞!”
熊毅  张飚 吴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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