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县某村委会与居民吴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6月4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詹德先带领团队人员与英山县人民法院民庭法官一起到乡村进行现场调查。
该案因双方争议的林地系1982年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时确权的林地,至今地貌发生了巨大改变,仅凭双方提供的证据,难以确定事实,为此,两级法院法官千方百计寻找到了当年的知情人,并依据其提供的资料顶着烈日丈量现场,绘图还原状,通过几轮新旧地貌对比和丈量,使争议事实凸现出来,形成了认定事实的证据链。为案件依法裁判奠定了基础。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熊毅 童曙明 闵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