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发现丈夫有多项特殊含义数额的微信转账记录,但收款人却不是自己;丈夫在多个商场购买了化妆品、女士包、女性服饰品,自己却毫不知情。在此情形下,妻子该如何寻求法律的帮助?近日,松滋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成功调解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8年,李某(化名)与钱某(化名)登记结婚,但钱某却不甘寂寞,后结识了女子王某(化名),两人发展为婚外情关系。交往期间,钱某通过微信多次向王某转款总计47103.6元,其中包括5500元、2000元、1000元等大额的转账金额。此外,钱某还同王某线下往来,旅游、吃饭、住宿。在钱某的网络账户中,还有购买衣服、首饰、化妆品等物品花费35151.5元的消费记录。李某发现后,认为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如数返还,本案件遂移送至调处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经过——
考虑到此类案件是“仇人见面分外眼红”的特殊性,调解员采取了“背靠背”调解法,认真翻阅证据,查清事实与法律依据,并通过线上途径,向王某和李某分别讲明相关法律法规及利害关系。关于李某要求王某返还微信转账及发红包的47103.6元,其提供了转账截图,对微信截图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结合钱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中的相关转账和发送红包记录,应当确认钱某通过微信转账及发送微信红包的方式向王某赠与款项金额总计47103.6元。同时,关于李某要求王某返还购买首饰、化妆品、衣服的35151.5元,由于李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消费支出所购物品确实由钱某赠与了王某,故对李某要求王某返还如上款项的主张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最终李某同意王某返还人民币50000元并进行撤诉,本纠纷至此得到解决。
以案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一方面,该赠与未经配偶同意,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另一方面,该行为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另一方有权主张第三者返还上述赠与财产。
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担任着重要的角色,无论是家庭的和睦,还是个人的幸福,都需要家庭成员的“恪尽职守”。只有抵制诱惑,坚守底线,婚姻的长度才等于“白头偕老”。
(刘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