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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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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无罪--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3名受援人正名
2023-07-27 03:27:44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时也明确要求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强调要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这些要求和目标不应仅停留于文件和口号之中,更应践行于每一次的依法行政实践中。近期,蕲春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就以高度的责任心,强烈的同情心和精准的专业知识为3名企业家再审正名,用实际援助行为生动诠释依法治国精神内涵。
  “终于解脱了,我们清白了”,当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3名援助律师拿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判决书送给受援人汤某某、王某某、卢某某的时候,3人楞了几秒钟后相拥哽咽,多年压抑的情绪在这一天终于得到宣泄和释放。
  蕲春县居民汤某某、王某某、卢某某3人原系蕲春某采石场(非公私营企业,以下简称采石场)合伙人,该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自取得许可证后汤某某、王某某、卢某某3人共同经营采石场专门从事建筑用角闪岩矿的开采、加工销售,生意原也做得红红火火。但2019年8月-12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突然分别以涉嫌非法采矿罪为由对汤某某、王某某、卢某某进行逮捕羁押。同年12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向蕲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决汤某某、王某某、卢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对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其违法所得7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后3人均表示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人身陷囹囵,企业经营随之停止。
  2020年,汤某某、卢某某、王某某相继刑满释放,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3人先后向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核同意后,指派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周晓营律师、詹亚威律师、蔡文德律师承办该案。周晓营律师、詹亚威律师、蔡文德律师组成临时律师援助团队分工开展援助工作,争取申诉和重审纠正机会。
  经律师团重新复盘案情,核查一审二审判决相关材料,认为该非法采矿罪案主要突破口为汤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合伙经营的采石场是否属于无证擅自开采,是否存在相关行政单位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情况。在确定突破方向后,援助律师团重点核查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该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4 年8月12日至 2017 年3月12日止。2017年2月28日,该采石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蕲春县国士资源矿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蕲春矿办)提交了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蕲春矿办受理了该延续申请,并组织了材料申报。但在2017年3月13日,蕲春矿办以该采石场采矿许可证2017年3月12日届满为由,向该采石场作出了《关于蕲春县张榜镇大同司村采石场停止生产的通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2019年被武穴市人民法院撤销),要求该采石场停止一切开采活动。2017年7月20日,蕲春矿办向该采石场作出《关于采矿权延续申请暂缓办理的通知》,超期作出暂缓办理采石场延续采矿权许可手续的决定。蕲春矿办的一系列行政行为导致汤某某、卢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被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在采矿许可证到期且采矿许可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情况下,采石场继续开采、加工销售建筑用角闪岩矿为由提起公诉,并被蕲春县法院认定犯非法采矿罪,对3人作出有罪刑事判决并处以罚金。
  根据复盘后的证据资料,援助律师团一致认为相关单位未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即“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该采石场采矿权延续申请在该案一、二审期间实际处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状态。所以该采石场应符合延续情形,故采石场后续采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情形,汤某某、王某某、卢某某3人所涉及非法采矿罪不成立,应为无罪。
  于是受援人汤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在援助律师团支持下分别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均被驳回。面对此种情况,援助律师团没有放弃,而是精心准备申诉材料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 2021年12月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22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案件再审期间,法律援助律师团依法向再审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提出了书面辩护意见,再审法院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现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改判3名受援人无罪。
  该案重审法官在判后寄语中写道“通过本案的再审改判,我们也希望能够传播传导一项重要的法治声音和责任,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应仅停留于文件和口号,更应落脚于每一次的依法行政实践,将善意执法、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置于完善政府治理体系的优先考虑范畴。”
  点评:本案汤某某、王某某、卢某某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关键在于其采矿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明确的界定,即“无许可证的;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国的;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以及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汤某某等人经营的大同司村采石场本身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在许可证到期前向行政机关提出了延续申请,行政机关也受理了该延续申请,并组织了材料申报,但未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子延续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汤某某等人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在到期后应视为准予延续的情形。本案不存在上列司法解释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其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此案在一审、二审均认定3受援人有罪的情况下,通过再审改判3受援人无罪,我们看到了司法机关勇于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信心与决心。
  错案纠正,充分展示了新时期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个案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全面依法治国的信心,彰显党和政府坚决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决心。
  (华厦 周满 董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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