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初,当事人王某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载刘某,由四望镇刘新路饶文科村彭家垸往饶文科垸方向行驶。当日11时30分,在饶文科村路段弯道处遇当事人彭某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彭某,王某,刘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医疗费和电动车修理费等费用,经多次协商未果。2021年12月6日,彭某来到四望镇四望司法所申请调解。
四望司法所调解员张少锋和蒋莹在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着手开展调查工作。王某和彭某双方分别讲述事故发生经过及己方诉求。彭某表示,交警判定王某和彭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刘某无责任。刘某受伤检查费用314.9元和王某受伤检查费用356.96元,合计671.86元。自己也受了伤但是没有去医院治疗,他主张自己和王某应一起承担刘某医疗费用,不承担王某的医疗费用。王某表示,交警判定自己和彭某负同等责任,因此自己和彭某应共同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赔偿费用。其次,鉴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司法所调解员根据双方赔偿的金额不大、都有达成和解的意愿这一情况,分别对彭某、王某做思想工作,耐心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实际,仔细解读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过一番努力。随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自己有错误,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彭某、王某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费用,在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当事人现场给付,做到案结事了,不再另行主张权利。
小小的交通事故给三人都带来了身体伤患和烦心之忧,又正值寒冬之时,在四望镇司法所的调解员的介入下,当事人的忧愁都得到了纾解,心暖了,这个冬天也就变得温馨起来。
(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