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给了我和企业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一定会汲取此次教训,合法经营企业,为更多的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湖北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感激地说道。2021年1月7日,麻城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公司及法人代表曹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简要案情
湖北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3日,主要从事景观苗木、木耳、蕲艾的种植、加工和销售,以及生态农业观光旅游等产业,是一个综合农业开发观光旅游项目。
2017年1月20日,为筹集资金开发经营还建房工程,该公司法定代表曹某某在向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蕲春支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与某苗圃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树苗合同,虚构购销关系,骗取银行贷款2700万元。2019年3月17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曹某某偿还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蕲春支行贷款本息27105806.25元。
亲历办案 实地走访调查
“办理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犯罪案件要客观评价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充分考量提起公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契合当前‘六稳’‘六保’工作大局,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丁雪薇亲历办案,第一时间走访了涉案企业。
经了解,该公司自2013年以来,共投入资金1800万元,改造山林400亩,种植名贵苗木12万株,种植蕲艾200亩,修建硬化道路6公里,修建水库1座。公司现有员工50名,临时用工100余名,主要是周边村精准扶贫户,解决了相当一部分贫困户的就业和生活难题。公司每年向国家和当地上交村级经济风险税收和扶贫资金60多万元,为乡村扶贫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且本案向银行骗取的贷款全部用于政府还建工程建设,属于惠民利民项目,群众对工程质量及该企业有较好的评价。
审慎办理 公开听证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加强诉讼监督和诉讼民主,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和执法办案的透明性。1月6日,麻城市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和辩护人对该案是否适用不起诉进行公开听证,并全程录音录像。
“犯罪嫌疑单位湖北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所贷款项是用于政府项目建设,曹某某系民营企业家,在解决当地农民就业,为当地经济和税收均作出贡献,结合当前国家政策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政策,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且已全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没有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
听证会上,检察官就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及拟作不起诉处理的理由进行了阐述。
随后,参加听证的侦查人员、辩护人和人民监督员发表评议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处理意见,并对检察机关设身处地为民营企业考虑,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做法点赞。
“该企业解决了150余人的就业问题,如果仅仅一诉了之,对当地贫苦户的生活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我同意检察机关对该企业和法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监督员沈金辉说道。
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更好地服务脱贫攻坚、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1月7日,麻城市检察院综合衡量疫情下企业发展困境和本案犯罪情节,根据最高检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依法对涉案企业、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疫情发生以来,麻城市检察院为了保护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做好检察环节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对涉及民营企业人员犯罪案件,坚持‘严捕慎诉’办案理念,用司法‘温度’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不断增加民营企业司法获得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成美介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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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毅 江练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