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鄂州市梁子湖区居民金某某与李某某,夏某甲与夏某,乙禁渔期内采取驾驶安装有电瓶、逆变器、带电手抄网的渔船,在梁子湖区金牛港王营村水域进行非法电捕鱼作业,分别捕得16.1公斤、24.745公斤的渔获物,被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巡逻执法人员当场抓获。
经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这两起案情均属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立案后,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同步在正义网上公告了案件的相关情况。
12月23日,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受损水体需要进行人工修复,应在电捕水域放流成鱼、幼鱼。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被告人也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12月24日上午9:30 ,这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4名被告人在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鄂州市梁子湖区农业农村局及人民监督员的见证下,在梁子湖满江湖水域自愿投放成鱼81.69千克,幼鱼67999尾。
被告金某某边放生边说:"我真的好后悔,当初不该抱有侥幸心理在湖里非法捕鱼,通过这种放流方式,我对保护梁子湖有了新的认识,以后不会再做违法的事情了。回去后我一定在村里好好宣传。"
针对这两起案件情况,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鄂州市梁子湖区农业农村局派员及人民监督员在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座谈会,共同探讨后续如何建立长效机制。
座谈时,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建华表示:"久久为功,驰而不息地守护梁子湖,是我们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下一步将联合相关行政机关探索建立'梁子湖增殖放流基地',用作非法捕捞等案的违法行为人开展增殖放流的专用地。"
人民监督员熊佳虔、程璐纷纷表示:"谁破坏,谁修复",在案件中引入生态修复机制,使生态环境得到修复,也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需求。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