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非常后悔,我当时一时冲动没有考虑后果,感谢检察院对我从轻处罚,我以后一定努力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近日,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未成年人王某某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并宣布送达了不起诉决定。
2020年6月21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王某某驾驶朋友李某某的小型轿车在蕲春县漕河镇八一八酒店红绿灯处行驶,将横过马路的行人撞倒并致其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王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受理该案后,该院承办检察官对王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调查查明,王某某案发时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性格活泼,和父母关系融洽,身体、心理健康,社会危险性小,再犯可能性小。承办检察官及时与王某某的父母取得联系,并制定了帮教方案。经检委会讨论,一致认为王某某虽然实施了交通肇事的行为,但案发时王某某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在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送达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当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并阐明了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对王某某进行了训诫,告诫其要学法、守法,常怀感恩之心,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王某某表示真诚悔过,愿意接受检察机关的帮教,今后一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近年来,蕲春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践行“少捕慎诉”的办案思路,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增强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效果。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强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温情而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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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