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蕲春检察院牢固树立和积极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理念,有效地发挥了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近日,通过两地检察院接力,三职能部门携手,成功办理一起跨省移送的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11月18日下午,该院收到一封由安徽省太湖县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线索移送函》和相关证据材料。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称蕲春县境内檀林镇某公司排放生产污水到安徽省太湖县界岭河里,该院于2020年10月22日进行调查,现场查明该公司生产废水PH值为酸性,不符合生产污水排放标准。但因管辖原因其无法进行案件办理,故将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蕲春检察院。
接到该线索后,蕲春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派第四检察部检察官于当日下午到县生态环境部门了解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情况,并于11月20日上午联合黄冈市生态环境局蕲春县分局、蕲春县檀林镇政府到涉案公司进行调查取证。为了加强案件调查的保障力量,该院指派法警大队出警保障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因该案涉及民营企业,蕲春检察院还联系了黄冈市人民监督员、蕲春县交通运输局交通投资公司胡金辉参加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全程进行监督。通过现场调查、现场取样封存、询问企业负责人,查明该公司于10月份使用盐酸进行酸洗石英砂生产工艺,酸洗后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软管排放至无防渗漏措施中的土坑中存放,污水经渗漏排入公司旁边的河沟中,最终流入安徽省太湖县境内的界岭河中。在安徽省太湖县检察院介入调查后,该企业用熟石灰对生产废水进行了中和处理。
为了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同时督促该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生产,使违法企业迅速整改违法排污行为,恢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该院于11月20日中午迅速与黄冈市生态环境局蕲春县分局、蕲春县檀林镇政府启动了诉前磋商程序。在综合考虑黄冈市生态环境局蕲春县分局、蕲春县檀林镇政府提出的处理意见以及人民监督员的建议后各部门达成一致磋商意见:依法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但在处罚金额上根据造成的影响后果及采取的补救措施进行酌情考虑;不对该企业进行全部关停,但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该企业违法排污的酸洗生产设备依法进行查封。
12月4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蕲春县分局书面回复县检察院,称该局已对该公司生产废水采用土坑收集处理的方式进行立案查处,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作出10万元罚款,同时查封了该企业的酸洗生产设备。目前,通过积极整改,该公司储存在土坑内的废水已基本实现了酸碱中和,排放到界岭河的生产污水已实现达标排放,涉案企业也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
近年以来,蕲春检察院坚决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办理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8件,全力协助打好县域污染防治攻坚战,同时始终在办案中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为创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现代化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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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毅 杨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