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0 17:53:46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侯某与何某某自2011年起合伙经营加油站,后因双方经营中发生矛盾致使合伙经营目的不能实现,侯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对经营期间投资款及利润进行结算。经开庭依法审理,委托司法会计事务所出具鉴定报告,后又出具补充说明,最终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何某某返还侯某投资款7万余元。侯某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于2019年8月向蕲春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本院予以受理并对侯某申请监督理由予以调查核实,最终以该民事判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抗点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法院再审。本院受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指令作为抗诉机关出庭再审,2020年12月1日经开庭审理,双方就争议焦点再次进行辩论,庭审中法院对抗诉机关出示的调查核实证据予以认可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合伙期间的利润及费用双方当事人仍有较大争议,因此该案有待庭后双方核算后判决。
侯某在经历了原一审、上诉中院后裁定原一审法院重审得到最终生效判决后仍对判决不服、申请法院再审被驳回的一系列诉讼程序后,在法律程序上来说,侯某已穷尽了自我救济渠道。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再审情形的案件,民事检察监督是能够使案件获得再次审理并最终有可能改判的“最后一根稻草”。此时的监督针对的不仅是审判机关,更是对申诉人合法合理诉求的司法救济,避免了错误裁判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截至2020年12月,该院第四检察部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共计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2件。在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同时,积极进行释法说理,极力达成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办案效果。在对法院进行监督的同时,主动与法院沟通协调,共同营造和谐共赢的司法氛围。
(熊毅 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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