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5 19:16:27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11月18日,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不公开宣告送达监督会,分别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中3名涉罪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进行不公开宣告送达。为了取得更好的帮教效果,崇阳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了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涉罪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和社会服务中心社工共同参加附条件不起诉宣告会。
2020年1月,夏某某、陈某某、娄某某受人邀约,参与到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中。夏某某、陈某某为泄私愤随意殴打他人,至4人轻微伤,娄某某持械恐吓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后认为夏某某、陈某某为未成年人,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等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娄某某亦为未成年人,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进一步开展社会调查,结合3人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和性格特点、综合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崇阳县检察院对夏某某、陈某某、娄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宣告会上,承办检察官宣读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对3名未成年人予以训诫,指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告知其在考察期内需要遵守的相关事项。
考察期内,崇阳县检察院将联合咸宁灵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根据3名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共同开展帮教、考察工作,帮助其生活、学习回到正常轨道。并勉励高三学生陈某某努力学习,争取在考察期结束时考上理想的大学。考察期满后,3名涉罪未成年人若未违反法定情形,检察机关将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杨振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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