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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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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出庭公诉的受贿 挪用公款案当庭宣判了
2020-11-23 20:05:11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检察长出庭成为了常态,检察机关的这种工作方式和工作精神值得我们好好学习”。庭审结束后,一名旁听干部感叹道。
11月19日,由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罪一案在大冶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王晶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庭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法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陈敬涛担任该案审判长,纪委监委、检察院派员旁听观摩。
经查明:2011年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大冶市保安镇党委副书记、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大冶市水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贿赂的财物折款计人民币1184533元、港币5000元,挪用公款78万元。
为保证出庭公诉的质量和效果,王晶检察长在庭审前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被告人,并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检察机关事实认定客观、法律适用准确、被告人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
庭审过程中,王晶检察长对被告人进行了逻辑严密的讯问,被告人当庭认罪;而后,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受贿既遂未遂、受贿数额的认定、自首是否构成等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分别发表了意见。
由于庭前准备充分,庭审预案周全,举证规范有力,答辩清晰明了,公诉意见说理透彻,被告人王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最后陈述中真诚认罪悔罪。
鉴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议庭合议后,全部采纳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最终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彭小陛  柯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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