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7 10:59:27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本只是卖龙虾,却差点进了“牢房”,近日,武穴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及刑事和解制度办理了李小某故意伤害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因卖龙虾起争执致轻伤
2019年8月,被害人周某某在四望镇某村空地上收虾,该村的李大某(系被不起诉人父亲)将自己的龙虾送到周某某那里卖,两人因收购龙虾的30元差价引起纠纷,二人在争吵过程中导致李大某鼻梁出血受伤。被不起诉人李小某闻讯赶到现场,看见自己父亲受伤很生气,便冲到被害人周某某面前朝胸口猛推了一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检察官释法说理促和解
受案后,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接收案件卷宗材料仔细阅卷进行审查,初步认定该案系日常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揪打,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李小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小某,李小某表示愿意赔偿谅解。
为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承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注重教育转化,向犯罪嫌疑人李小某充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其自愿认罪悔罪;同时积极联系李小某家属及周某某双方调解,充分进行释法说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周某某表示愿意谅解,不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并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及谅解书。李小某也因犯罪情节轻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在办理轻伤类不捕、不诉案件时,武穴市检察院坚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释法说理、主持双方和解等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积极履行损害赔偿义务,既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使得双方矛盾得以化解,使得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游欣玲 梅操 钟瑜)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