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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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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千万不要做,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024-11-27 12:35:2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通过这次教育,我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一定严格要求自己,尊重历史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法公民。”近日,通山法院收到吴某进手写的《检讨书》。
       原来,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在审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时,发现原告吴某进在未找到与第三人签订的承租合同书原件情况下,为了达到起诉的目的,擅自修改了合同的承租年限、乙方未交租金期限、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以及附则里的合同提交单位等内容,并将修改后的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提交给通山法院立案。
       庭审中,法官认为吴某进擅自修改合同内容,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制裁。为惩治该违法行为,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通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吴某进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决定,吴某进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收到决定书后当即予以了履行,并向法院提交了手写的《检讨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诉讼当事人负有诚信举证、诚信诉讼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更不能肆意伪造证据。维护自身权益要通过正当的诉讼途径,如心存侥幸,企图通过法律途径“钻空子”“找便宜”,触碰到了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厉制裁!
          (成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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