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彭小陛 通讯员 金星)没想到一根小小香肠会引发这么严重的后果,以后我一定会吸取教训,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
前不久,大冶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消费者购买过期食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商家当庭赔偿消费者550元。
追根究底,“小事”不能“小算”
2024年8月的一天,小欣(化名)在超市买了根2.8元的香肠,回去后觉得吃起来味道有些奇怪,马上查看了香肠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却发现已经过期一个月了。小欣立刻赶至超市反映食品过期问题,但是几天下来双方就赔偿结果都未能达成一致。
作为法学专业的在读大学生,小欣认为:事情虽小,但不能这么算了,应该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遂诉至法院。
不容小觑,“小题”就该“大作”
“小姑娘,没必要闹到法庭上,就这么点小事,我赔你一根新的就是了!”
见超市不仅不以为然,还觉得小欣小题大做,她有些气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你们支付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就按照一千元的算。”
2.8元的问题香肠却要赔偿1000元,超市不乐意了:“从监控上看,你先把香肠放进口袋,再拿出来付款,香肠确定是从我们这买的吗?还是你故意调包?”
承办法官黄爱华对小欣提供的实物证据及小票上载明的超市名称、条形码、价格等进行一一对比,基本可以认定香肠就是从被告超市内购买的。
面对铁证如山的证据和翻了几百倍的赔偿,超市不服气了:“几块钱的东西你让我赔一千块!凭什么!”
“法律会向你解释清楚凭什么,我拒绝私下和解。”小欣坚持诉讼。
倾情解纷,小案绝不“小办”
鉴于案件标的较小,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黄爱华决定联合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员尹辉煌,通过调解的方式将矛盾化解。
立足于买卖双方立场,黄爱华、尹辉煌综合当事人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为超市详细解答了证据认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司法规定,对其抗辩主张能否成立一一释明,并劝诫诚信经营方为立身之本,出现问题了 也不该逃避,而应该摆正态度,积极与消费者协商,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另一边,尹辉煌在电话里为小欣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意识点赞,并积极引导她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不仅节约诉讼成本,也给超市一个弥补的机会。
经过释法明理,双方态度有所松动,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尹辉煌邀请小欣和超市代表来到调解室,通过面对面沟通加强理解、促进矛盾化解。
小欣表示,超市一开始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让她无法接受:“几块钱是小事,可食品安全和保障消费者权益是大事,我是一个学法的人,没办法向违法让步。”
“真的很抱歉,这确实是我们的问题。”超市经营者诚恳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愿意对原告小欣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承诺会对超市商品进行清点,杜绝再次出现上述问题。
在“法官+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超市代表当场赔付小欣550元,此案案结事了。
小惩大诫,牢记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