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的一天,邹某一边讲着电话,一边开着车。他漫不经心地用一只手撑着方向盘,心思都在手机上,完全没注意到不远处的人行道上有个步履蹒跚的身影。
等邹某回过神来,一个年过六旬的老爷子已经倒在了自己的车头前面。
邹某赶紧挂了电话,匆匆忙忙跳下车,接连打了110和120,再联系保险公司准备理赔。没成想,赔偿的事儿拉锯了三个月,还没商量出个结果,被撞的刘某某竟然因病去世了。
又过了一个月,邹某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原来刘某某的家属见刘某某都去世了,赔偿款还迟迟没有到账,一怒之下直接将邹某和保险公司一起告到了赤壁法院。
在赤壁法院神山法庭的审判庭里,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
“后续治疗费我们同意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刘某某的女儿刘某说,“爸爸出车祸之后因病去世了,确实不可能再因为这起事故产生治疗费用。但是——”
“伤残赔偿金也应该算到你爸死的时候!”保险公司截断了刘某的话。
刘某不肯答应。后续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只能算到父亲去世的时候。可残疾赔偿金是国家规定的,具有固定的赔偿年限和赔偿标准,凭什么也只能算到父亲去世的时候?
“既然你爸爸事故后因病去世了,那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区间也已经定型了。我司认为,应该从定残之日算至死亡之日。”保险公司振振有词。
双方互不相让,争执不下,最后一致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承办法官认为,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与计算年限都是固定的,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后实际存活的年限没有必然联系。何况,相较后续治疗费用这一更具经济损失色彩的费用,残疾赔偿金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带有精神抚慰性质。这些都是在受害人受伤时就已经确定的。所以,这笔费用的计算自然不该受到受害人事后因病亡故的影响。
于是,结合刘某某事发时已经年满65周岁未满66周岁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决按15年计算其残疾赔偿金。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案中,刘某某遭遇交通事故后因病身故,不属于法定扣减残疾赔偿金年限的事项,因此,法院依法按其事发时的年龄,为其一次性计算残疾赔偿金。
(孙雨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