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万某与曹某等人因经营需要分两次向蒋某借款共计100000元,此外,2023年,万某购买一批机制砂欠付王某货款13676元,因未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蒋某将万某及曹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借款本息,王某也起诉万某要求支付货款。
承办法官收到立案材料后,考虑到上述案件涉及被告相同,属于关联案件。为高效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决定将三案一并进行调解,遂组织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但原、被告双方分歧很大,原告认为被告缺乏基本的诚信,多次言而无信,就算达成调解协议也不会及时履行,所以不愿意做出让步,调解一度陷入僵局。面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并未轻言放弃,而是对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释法明理,安抚各方当事人的情绪。
最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三起案件的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并签订相应的调解协议。其中两起案件通过人民调解平台调解成功,另外一起案件现场调解成功。
至此,三起关联案件圆满结案,成功化解了原、被告多年的纠纷 ,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