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联合县开发区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公司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由乙公司承租甲公司建设的厂房从事家居制品生产加工。2023年,双方再次续签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延长至2026年5月,因乙公司未依约支付2023年、2024年度两年的厂房租金,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租金近三十万元及逾期支付滞纳金。
江陵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及时开展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并实地走访乙公司。经了解,乙公司系当地政府部门招商引进的一家家居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该公司存在资金周转困难,该公司负责人还是想继续承租该厂房,希望可以分期支付欠付的租金,同时提出甲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当处理厂房屋顶漏雨问题。另经与甲公司沟通了解,该公司因经营问题,已在法院存在诉讼案件并作为被执行人,涉案房租出租行情较好,如果乙公司不愿意支付租金,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承办法官考虑到两家公司均位于县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内,该院在该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了法企联络点,为妥善处理双方租赁纠纷,积极发挥开发区管委会对当地企业了解熟悉的便利优势,遂将该案依法委托给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中调解,办案法官参与指导调解,经过多轮沟通协商,最终两家公司就租金支付、厂房修缮等问题达成分期支付意见,并在人民调解委员组织下签订调解协议,该案未进入庭审就得到化解,双方合同得以继续履行,一方可以安心继续生产,一方租金得到了保障,实现了企业“双赢”的良好效果。
(吴杏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