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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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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学引纠纷,法院来化解
2024-11-12 16:01:2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金晶 )当下,特色主题研学活动层出不穷,是大多数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教育的重要方式。然而,学生在研学活动中发生意外,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近日,大冶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学生参加研学活动意外受伤引发的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学校、教育中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共计3万余元。
       研学游变“危”学游
       2022年8月,乐乐(化名)所在的高中与某教育中心联合组织了一场校外研学活动,在出发前,乐乐在学校食堂就餐时不慎摔伤了膝盖,乐乐的母亲便将情况告知了班主任,希望女儿可以遵循医嘱在家静养。
       “乐乐妈妈,不是我不同意,这次的活动是要记入档案的。”顾及乐乐的伤情,班主任安慰道:“我们这个军训活动强度也不高,您要实在担心,乐乐可以不参与训练,在旁边观摩就行。”
       “那麻烦老师多多关注我们家乐乐,有什么情况请及时通知我。”
        进入军训基地后,由于膝盖疼痛,乐乐在教官的要求下做深蹲时摔倒,令本就受伤的腿更是“雪上加霜”。经过12天的住院治疗后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多次协商无果后,乐乐妈将学校、某教育中心及保险公 司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互相推诿拒“买单”
       “乐乐最开始是因粗心大意导致意外摔伤,这个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庭审过程中,被告某高中代理人辩称,           “这个活动,我们的回执单上是有乐乐外婆签字同意的,健康状况栏上也注明的‘健康’。”校方认为,仅对学生在校的安全负责,进入活动基地后的安全并不由其负责。
       某教育中心的态度也十分强硬:“在我们这儿发生了意外,我认理,住院费我已垫付了2万余元。不过,我们这边的勘察员并不认为她符合十级伤残标准,如果要按这个标准索要赔偿的话,你得重新做一次伤残鉴定。”
       被告某保险公司也认为,经重新鉴定后原告没有伤残,因此无需承担赔偿金、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白纸黑字的说明在这里,我难道还诓你们吗!”乐乐妈见对方都不想揽责,情绪上有些失控。
        调判结合化干戈
        为弱化矛盾,避免事态激化升级,承办法官许馨文先是安抚了家长的情绪,积极引导她朝着解决问题的实质性方面推进,又告诉校方与教育中心应从道义、责任的角度开展工作。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面活动开展前,监护人已将学生的身体状况告知班主任,学校不但没引起重视,还坚持要求其参加,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对学生负有管理、保护和教育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不能免除或转移给第三方。教育中心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让本就负伤的学生做深蹲,导致“伤上加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乐乐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及活动应具有一定的自我控制和辨别能力,明知自己无法完成深蹲项目,却并未将自己的身体情况告诉教官,对其后续摔伤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在综合考虑各方过错和原因力大小后,酌定被告某高中与某教育中心各按照45%的比例承担医疗费1.8万余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险范围内承担,原告自行负担10%的责任。
      近年来,春游、秋游与校外研学一直以来都是学生热切期盼并踊跃参加的活动,为让学生乘兴而去、尽兴而归,学校、研学基地等组织者与承办方都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针对未成年的特点,制定更加严密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有力措施保障学生安全,加强学生安全教育、防范意识和能力,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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