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赤壁市神山镇某村村民苏某拎着锯子来到村头的小树林,准备砍收枯树用于熏腊肉。不远处,年过八旬的陆某正在地里收割稻谷。
“陆婶,忙着呢,我过来砍棵树。”两人打过招呼后,陆某继续低头忙着。
风很大,苏某把锯子抵在一棵直径约十厘米的枯树上,吱呀一声,枯树倒下,不偏不倚砸向了另一棵枯树。只见那棵被砸倒的枯树赫然砸向了毫无察觉的陆某......
陆某受伤倒地,被紧急送往医院。经鉴定,陆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赤壁市人民法院神山法庭。
“我最多再赔一万块钱,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是我垫的。我已经出了两万块钱了。”坐在被告席上的苏某很委屈。谁能想到,锯两棵枯树去做柴火,竟然会惹上一身官司?
“绝不可能。”陆某的儿子断然拒绝。
二人争执不下,苏某显然也负了气:“当时你妈明知道我在那里锯树,干嘛不离远点?她被砸伤难道是我一个人的错吗?”
“我妈在自家地里干活还有错了?”陆某的儿子更加恼火,“你看见老人家在附近,锯树怎么不注意点啊?”
“我怎么注意!”苏某大感冤枉,“我锯的那棵树又没砸到她!谁能想到这树还能把另一棵树给砸倒,而被砸倒的树还偏偏就砸伤了你妈?”
“好,就算你说的有道理。”陆某的儿子无奈说道,“那我问你,你在田里锯树,树跟树之间就隔了不到两米,旁边有个八十多岁的老婆婆,你能说树没有砸到她的可能性吗?”
“这…可能性还是很小的...”
“小也不等于没有,这不就给我妈遇上了?老人家都八十多岁了,被你一棵树砸成九级伤残!”
苏某无言以对,过了好一会儿才说:“反正我觉得不是我一个人的错,具体怎么样法院认定吧,怎么判我都认了。”
神山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认识到锯枯树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其未采取充分有效措施保证锯树时周围环境安全,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具有过错。
陆某在苏某锯树前已发现他将锯树,但仍然在相邻田地活动,对于潜在的危险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也具有一定过错。
同时,考虑到本案锯树时枯树砸倒另一枯树致使他人受伤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受害人不易发现和察觉危险,综合考虑事故经过及双方过错程度,判决苏某对陆某损失承担85%的责任,赔偿陆某近九万元,陆某承担15%的责任,自行担损近两万元。
法官说法
一棵枯树,锯出九万元;
一次无心之失,闹出一场乡里恩怨。
正所谓,谨慎能捕千秋蝉,小心驶得万年船。因无心之失而侵权致损的情况并不鲜见,在日常生活中,做事要瞻前顾后,避免潜在的风险和不必要的麻烦。
(孙雨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