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案子,囊括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审判监督、执行各种案件类型,包裹着人生的酸甜苦辣咸。
法院人也不是一个空洞的符号,审视世事千姿百态,深谙人间沧桑正道,对于公平和正义的思考和坚守,他们有着属于平凡人的英雄诗篇。
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
人民法官,承载着维系公平、匡扶正义的重任,也是理性和良知的捍卫者。在审判中,如果法官独坐象牙塔,不懂世间冷暖、不见民间疾苦,机械适用法律,做出的裁判就难以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新要求。
在审理中做好调解工作,才能把问题解决好。
张某与李某原系合作关系,双方合作期间互有多次转账,后因合作终止,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李某,主张转账的80万元款项均为借款,并要求李某返还借款,李某抗辩称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所有转账性质为合伙款项,因双方并未办理合伙结算,其不应返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举证规则,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仅靠逻辑推理作出裁判,就难以弥合法律与生活的间隙,这种判决很难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也很难树立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
“这样判决固然没错,可是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张某还是要另行起诉李某,要求进行合伙结算,这样不仅不能化解矛盾,还会让当事人陷入诉讼程序空转的漩涡,如果我们能够让他们在审理过程中进行结算,达成和解,这样才能大大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汉江中院法官和潜江法院一审法官达成了共识,二人决定联动调解这起案件。
两位法官当即决定从二人的初始情谊开始给双方做背对背调解工作,双方情绪稳定后,开始心平气和地对账。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对账,双方渐渐放下心结,消除误会,李某同意返还合作款项65万元。
一起看似无从下手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妥善有效的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的圆满结局。
以司法之力探寻良法善治“更优解”
衡量法官KPI的绩效考核指标,结案率首当其冲。相比动辄长达一个月的调解,十来分钟的判决,对办案压力山大的法官来说,后者“性价比”更高。然而如此一来,法官的“KPI”是上去了,但老百姓的获得感却下来了。
上世纪八十年代,老冯和老王分别承包了相邻的低洼水田,老冯耕种0.7亩,老王耕种0.6亩。为了生计,老冯一家外出务工多年未归,村里承包的土地也因此撂了荒。
老王见此情形,决定将老冯撂荒的土地重新耕种。2004年,村委会开展土地承包确权工作,由于老王一直在一亩三分田上耕种,村委会将一亩三分田按地力折算为0.75亩发包给老王经营,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3年,老冯与老王签订了代耕代种协议,由老王代种老冯的0.7亩低洼水田。2016年,在土地重新调查中,村委会将两家的一亩三分田重新发包给了老冯,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亩三分田的所属权到底归谁?
老冯觉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写着自己的名字,这是法律认可的凭证,地应该归自己所有。
老王认为,谁种地,地就是谁的。二十年的时间,足以证明双方已经完成了事实上的土地互换。
双方互相指责、各执己见,矛盾数次升级,甚至多次发生口角,村委会多次调解,均未能劝和,终究官司还是打到了潜江法院。
简单的就案办案,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姓名,谁就是名义上的“地主”,案子就结了,结案率又能增加一个分子。
但这样判,“换地”耕种了二十年的人就觉得吃了亏,两家的纠纷,不会因一纸判决结束,反而可能二次升级。有着同样“换耕”经历的村民,也觉得法院不公平,继而选择信访或者其他办法解决纠纷,矛盾纠纷绵延不断。
法官还是决定“费点事”,他们赶到了当地村委会,请来了村里人最信服的村书记,决定当面再做一次调解工作。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和“审理一案、两家结怨”的局面出现,尽可能维系和谐的邻里关系,法官认真复盘案件矛盾焦点,细致分析当事人心中怨结所在,再次深入现场勘验取证,以相邻情谊为破冰切入点,进行温情沟通、释法析理。
调解现场提出了数套方案,当事人及家属们最终同意调解结案,老王向法庭申请了撤诉。
对换耕一事,双方再无争议。
和睦和谐的邻里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法官通过对案情的梳理、融合和归纳,在调解工作中注入“谦和礼让、知进退、和为贵”的精神内核,巧妙借助乡贤力量,促进法理情的共融,在现代法治框架下充分诠释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和柔性治理理念。
潜江法院不单以“结案率”论英雄,更注重于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实践中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不断为社会注入向上向善的法治正能量,坚持把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作为司法办案的价值取向。
抚平“少年之殇” 唤醒“缺失的爱”
一个让老百姓叫好的裁判,除了包容纠纷本身,也应该带给群众好的司法体验和内心深处的情感认同。
小王父母在其三岁时离异,小王此后随母亲生活,但不幸地是四年后母亲去世,而父亲又组建了新的家庭。此后六年,小王一直跟随外祖父母生活,全家靠低保度日,生活拮据,小王的外祖父母作为原告,向小王父亲提起了无因管理之诉,要求小王父亲支付抚养费。
法官经审理认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本案中,虽然小王的父母协议离婚时,约定了由其母亲负担小王的全部抚养费,但小王的母亲于2017年7月去世,被告作为小王的父亲,对小王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同时,在小王父亲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小王的外祖父母对小王无抚养义务,在小王母亲去世后,二位老人抚养照顾小王,客观上减轻了小王父亲的负担,小王父亲属于受益人,双方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二位老人请求小王父亲偿还支出的必要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小王父亲也积极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将之前六年的抚养费全部支付完毕,且双方就小王今后的抚养事宜也作出了妥善的安排,案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法律是普适的,但案件千差万别。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才能抚慰时代之殇、社会之痛。
无讼无忧无缝 以“善治”促“和合”
“无讼”一词源自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是理想的社会状态,现实中更需要努力的是,化戾气为祥和,解“法结”又解“心结”。
因为对“和合无讼”的美好向往,潜江法院围绕能动司法破题,院外便捷“巡回审”。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诉源治理大格局,积极拓展“1+3+N”“法院+”等联调联动机制,打造既有“枫桥味道”也有“法庭风采”的社会治理点。
熊口法庭联合综治中心、派出所、村委会主动解决同案49名农民工的用工问题,通过借外力、搭平台,形成多元解纷合力,促成‘一案了结多案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切切实实体现了人民法院推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的决心和力度。
事情的起因是果蔬公司将基地保温棚的拆除工程发包给小林进行施工,小林又将该工程发包给小李施工,小李雇请了49名外地务工人员来现场施工,并与49名工人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仅约定了工人每日的薪资,并未对每日工作量及工期进行约定,导致49名工人的每日工作量未达到果蔬公司的要求,工人与果蔬公司之间产生矛盾纠纷,多次闹至派出所。
后小李失去联系,49名工人彻底罢工,果蔬公司的保温棚拆除工作停摆。
小李失联了,果蔬公司和工人之间对于劳务费的结算金额存在很大差距,调解现场一度陷入僵局。在熊口镇综治中心的统一协调下,法庭、派出所、村委会找准症结,分开调解,了解果蔬公司与49名工人之间的实际需求。
“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要把老百姓的难事当自己的家事来办,以‘如我在诉’的要求做好司法审判工作。”最高法院院长张军指出。
做实如我在诉,解百姓之难,纾群众之忧,天下之务,莫大于恤民。
从“你”到“我”,可以获悉的是49名工人并非不想干活,主要是小李失去联系,害怕约定的工资不能及时得到支付,所以消极怠工,继而双方产生矛盾。
“能不能转换思路,如果我们不能对于劳务费的最终数字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果蔬园的工期又比较着急,这49名工人能不能继续干?”法官提出了这样的调解思路。
从“我”到“我们”,要想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也需要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效衔接、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通过法庭、派出所联合向双方释法明理,提出“没有中间商赚差价”的调解方案,让49名工人直接与分包人小林签订合同,并对工作量提出要求,最终双方消除隔阂,达成一致意见,让纠纷得以化解。
哪怕是怒气值爆满的案件,潜江法院也始终坚持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由始至终做好释法和“顺气”的工作,就算案子调解不成,让纠纷以相对平和的方式回归社会,也是司法对和谐社会的贡献。
法治路上,行者无疆,为民服务,蔚然成风。让司法为民更具速度,饱含温度,镌刻力度,成就群众可触可感的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值得法院人一直努力。
(罗娟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