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滋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充分发挥诉中调解优势作用,持续为涉案企业纾困解难,为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湖北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松滋市招商引资企业,2023年10月与河南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定作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定作4台机械设备,合同价款1628000元。后A公司中途不再需要定作设备,主张拒绝支付部分货款且不再履行定作合同。B公司遂将其诉至松滋法院,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58200元。
经承办法官与两公司联系沟通,了解到A公司不继续履行合同是因需要案涉设备的工程项目投资损失已高达二千多万,现该项目已暂停,定作设备毫无用武之地,为了止损,只能停止履行该定作合同。但B公司购买相关原材料已花费一百多万,坚决要求继续履行定作合同。
考虑到此案若是一判了之,A公司不仅需要继续履行合同,更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会给本就损失惨重的企业带来沉重一击。
为了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决定优先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同时与双方进行联络沟通。一方面向A公司释明契约精神,分析利弊,向其阐明违约带来的不良后果;另一方面与B公司积极沟通协商,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法。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A公司另行支付货款88万元,设备归属A公司,收到货款后,B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解除保全申请书,承办法官立即制作民事裁定书解除冻结,因沟通得当处理及时,未对两个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