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外出请假变得方便后,我到外地开展业务更顺畅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已好转,感谢检察官!”9月20日,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在电话回访中高兴地向检察官介绍起其公司的新进展。
2024年4月23日,蔡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在监利市柘木乡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蔡某某系佛山市A公司法定代表人、B公司股东之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经常往返广东省各地洽谈合同、对接业务、协调工作,但因在缓刑考验期内不能经常性外出,可能耽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蔡某某故向监利市柘木乡司法所提出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
收到蔡某某的监督申请后,监利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先后查阅了社区矫正档案等案件资料,实地走访了解蔡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的现实表现和外出理由,分析研判其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必要性、社会危险性和可行性,并于8月27日举行公开听证会,商讨能否批准蔡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听证会上,检察官对蔡某某的企业经营情况、原判犯罪性质、社会危险性、家庭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参会的监利市社区矫正局、柘木乡司法所负责人表示,蔡某某在接受社矫期间表现良好,未发生违反监管规定情况。
“两家企业带动了多人就业,同意蔡某某的申请既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符合法律规定及政策精神,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理由正当,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我们建议同意蔡某某的申请。”经听证员、人民监督员评议后,对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形成了一致意见。
听证会后,监利市检察院综合听证结果,依法向监利市社区矫正局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就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并做好相关监管工作提出建议。
据悉,下一步,监利市检察院将继续立足刑事执行检察职能,持续推进涉企社区矫正对象检察监督,规范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职能作用,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章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