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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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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合伙盗掘古墓可真“刑”
2024-09-14 15:28:03 来源: 点击: 0
       近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掘古墓葬罪案, 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吴某某、黎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2023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唐某某系好友,一日,唐某某询问通城有无古墓,一拍即合邀约唐某某到通城县盗掘古墓,随后,唐某某又邀约吴某某等人携带金属探测器、锄头、铲子等物品从浙江省遂昌县驾车来到通城县与刘某某汇合。次日上午,刘某某以上班没有时间为由让黎某某带领唐某某、吴某某等人到通城县马港镇某古墓葬处探测古墓,唐某某等人在古墓葬附近使用探测器探测约两小时后无果,于当日20时许,与刘某某汇合商量后又来到该古墓葬处,轮流使用锄头、铲子、撬棍等工具对古墓葬进行挖掘,一小时后挖掘出长、宽各约1米、深约1.3米的大洞。刘某某等人进洞查看后未发现古墓葬内有值钱物品而离开。经湖北省博物馆鉴定,通城县马港镇该古墓葬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古墓葬范畴,时代为清代,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法官提醒
       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上建造并留下的墓穴及其有关设施,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古墓葬、保护历史的义务和责任。
       盗掘古墓葬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影响文明文化传承。国家明确禁止盗掘古墓葬,即使未盗掘到任何财物,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摸金校尉”终究只存在于虚拟世界,不要妄想通过盗掘古墓葬“一夜暴富”,最终换来的可能是“自掘坟墓”。
             (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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