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1 20:09:51 来源: 点击: 0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2日,原被告双方就生物质压块(颗粒状)木质燃料的买卖签订《生物质燃料购销合同》,并对标的物、单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23年1月31日,双方就签订合同后买卖数量、金额进行对账;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货款623355元。结算后被告分多次向原告付款,尚欠38335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是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8335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迅速对涉案企业开展经济影响评估。经评估,因涉案当事人均为企业,且本案标的额也较大,原告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予以准许。为妥善化解纠纷,保护企业合法有序发展,坚持优化县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办案理念,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沟通,耐心劝导,释法说理,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分期支付原告货款351470元,并已自动履行完毕。法院遂依原告申请,解除了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该起买卖合同纠纷得到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案件事实比较清晰,但诉讼标的较大,承办法官认真落实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在全面权衡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努力将影响降到最低。并组织双方沟通,了解双方诉求,积极调解,最终促成两家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款项支付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两家公司握手言和,实现双赢共赢。“保全+调解”促进该案的高效化解,不仅体现了江陵法院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主动作为,更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
(李继 吴杏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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