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沼山法庭秉承“如我在诉”理念,圆满化解一起涉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件,法庭高效、专业的司法调解工作赢得双方当事人纷纷点赞。
基本案情:2022年,A公司与夏某及吴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对簿公堂,后经法院调解,各方约定由A公司向夏某支付损失302000元、向吴某返还垫付款13000元以了结纠纷。但由于A公司在后续履行约定义务时操作失误,将本应支付给吴某的13000元,转到了夏某的账户中,导致夏某收到315000元(即夏某额外多收到了13000元)。A公司向夏某讨要该13000元,未果,遂于2024年8月2日向梁子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办案经过:沼山法庭庭长吴永华承办该案后详细了解了案情,考虑到该案案件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便迅速联系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2024年8月26日,双方如约来到沼山法庭。一开始,夏某还抱有侥幸心理,称自己不知道多收了A公司的钱,认为13000元的钱款既然进了自己的腰包,就没有再拿出来的道理,而且A公司如何能证明自己多收到的13000元不是A公司自愿给的?见此,吴永华庭长对夏某进行了耐心的释法说理:A公司已经秉持诚信原则,如约向其支付了调解协议约定的302000元赔偿款,虽然夏某多收到的13000元款项系A公司自身操作失误所致而非夏某原因,但夏某获得的该笔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夏某应当予以退还,这既是法律的规定,亦是诚实守信的要求。最终,吴永华庭长真诚、专业、细致的阐释,一步步打开了夏某的“心结”“法结”,他表示同意向A公司退回多收的13000元,并当即在法官的见证下履行了返还义务,法庭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调解书,该案得以高效、妥善解决。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天上掉“馅饼”?广大民众首先要提高警惕,须知将误入囊中的钱财据为己有,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法律亦规定,不当得利不可取,还可能因此“吃官司”,最终还是要返还给失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结语:如我在诉,念念在兹。沼山人民法庭在办理一个个平凡“小”案中不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努力探寻个案办理的最优解,注重案件审理过程中情理法的交融,促进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实质性妥善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效果。
(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