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均为民企,2022年9月,原、被告订立《面料购销合同》,后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300000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付款。
今年6月,原告向大悟法院递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大悟法院经审查,依法对被告账户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后原告将被告诉至大悟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调解过程
立案后,被告公司称欠付款项属实,在填写《涉企经济影响自评表》时,认为目前经营较为困难,资金回笼慢,且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了较大影响,诉讼活动增加了诉累,自评为“黄色”等级,要求法院在案件办理中综合考虑本案诉讼对企业的影响,尽可能协调解决纠纷。
结合原、被告双方意见和争议较小等因素,承办法官决定在庭前先行调解,经释法和劝说,原告同意调解,同时考虑到原告代理人在外地,为节省诉讼成本,承办法官组织双方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线上调解。
调解结果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即由被告分5次支付原告欠款300000元。收到调解书当日,原告申请解除了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双方握手言和。
最终,承办法官在《涉企经济影响评估表》中作出评估认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已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被告愿意主动履行,诉讼行为及案件处理结果对双方企业的经济影响较小,评定为‘蓝色’等级”。
大悟法院作为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双向分级”评估机制改革试点法院,在办案中通过双向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针对性地措施,避免因诉讼活动给企业造成不利经济影响,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法治体验。
(大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