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9 22:44:02 来源: 点击: 0
“报告检察官,我想通了,我还是要如实交代全部事实....”远程提讯室里,龚某主动说出了另一笔犯罪事实。
在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时,检察官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以及核实相关证据后认为案件或许“另有隐情”,于是多次提审犯罪嫌疑人,抓住其心理特点进行温情释法,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吐露“真情”。经过多次耐心劝导,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深受感触,便有了开头这一幕。
案情简介
今年6月我院受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犯罪嫌疑人龚某将其本人持有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四次流入资金19.2万元,并通过取现的方式协助他人转移资金,从中获利2000元。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官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发现:侦查机关未收集提供其中二次收取资金后取现资金系犯罪所得的关联证据。经要求侦查机关补证后,已查明该二笔资金系犯罪所得。在认罪认罚阶段,经过检察官告知龚某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及相关政策后,最终其主动交代了其为他人提供另一张银行卡收取犯罪所得14.4万元并协助转移的犯罪事实。经审查认定龚某以上二张银行卡七次流入资金累计人民币33.6万元,其本人累计获利3500元,本案已由我院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如何准确把握“三个善于”的内涵和要求,高质效办好该起案件呢?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认定犯罪数额应当以实际掩饰隐瞒的数额为准,数额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定罪量刑标准。因此,检察官一遍一遍翻阅案卷材料,一笔一笔核对银行流水,严格审核每一份涉案证据材料,在发现流入涉案银行卡的部分资金来源不清时,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确保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精准适当。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工作职能。一方面落实全面审查的法定职责,审查案件证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是否合法合规,针对遗漏的犯罪事实进行追查、追诉,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升办案质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普法释法职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适时进行释法说理,坚持情、理、法相统一,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黄智勇、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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