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陈咏)“现在开庭!”8月27日,崇阳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在天城镇某村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该村村干部及部分村民旁听了庭审。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陈某多次在某村山林中放置捕兽夹和捕兽绳狩猎野生麂子、野兔等“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审理过程
崇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当庭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以案释法
“三有保护动物,指的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从2020年9月17日起,咸宁市行政区域内全境,5年内禁猎陆生野生动物。”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观念已经过时,我县全年都处在禁猎期,法律更是禁止使用捕兽夹等猎捕野生动物,大家不要为了满足一时的口腹之欲而承担法律后果!”宣判后,审判长以案说法,向旁听群众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倡导大家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共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