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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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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人一时爽,自己痛一场”
2024-08-27 09:41:02 来源: 点击: 0
      你见过凌晨四点的太阳吗?
      没有
      那你见过什么?
      我见过网上骂人能骂四年的人
      ???

   
 
案情简介
       林某与徐某是妯娌关系,2020年住在婆家期间,双方发生了矛盾。分开居住后,徐某隔三差五发短信轰炸式辱骂林某,并诽谤林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还在抖音上多次发布作品辱骂林某,且诽谤林某有作风问题。
 林某不堪其扰,曾于2022年起诉至赤壁法院,徐某在庭审过程中,全部承认上述行为,双方达成和解,林某撤回起诉。
       林某撤诉没多久,徐某又在抖音平台上注册了新的账号,并使用林某的照片作为抖音账号的头像及背景照片,多次发布辱骂、诽谤林某的作品,配文污秽不堪,甚至将林某的个人照片、联系方式也一并在作品中发布。
       林某认为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也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迫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停止侵害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并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判决结果
 
 
       赤壁法院赵李桥人民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的肖像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
       本案被告徐某不仅以发送短信的形式多次辱骂原告林某,还未经同意擅自将原告的个人照片、联系方式发送至抖音平台,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极具侮辱性的作品辱骂、诽谤原告,该侵权行为长达4年之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及名誉权,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法院判决被告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撤回已发布的辱骂林某的抖音作品,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同时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向原告林某赔礼道歉的声明(该声明必须经本院审核后发布)。
 法官说法
 
       “骂人一时爽,自己也跟着痛一场,在网络上怼天怼地,实际上也在伤害自己”。
       开放、共享的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如今,越来越多人喜欢在“抖音”、“快手”、“朋友圈”等网络自媒体平台上记录、分享自己的生活。不同于当面骂人,一些“按键伤人”者,以为躲在网络背后就不用受到法律约束。
殊不知,任何罔顾事实,甚至为泄一时之愤,逞口舌之快,通过网络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行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辱骂他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邓盼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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