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朋友间聚餐,不料朋友却成了醉酒驾驶的"助推剂",让自己走上犯罪道路。近日,经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孙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3年底,王某组局邀请孙某、张某等五六个朋友一起到家中欢聚。推杯换盏间,几人相谈甚欢,王某觉得饭菜不够、招待不周,于是提出骑摩托车出门买点菜回来。然而,才刚出去十多分钟,一同聚餐的张某接到电话,得知王某发生了事故,随后让孙某骑车载自己赶赴事故现场。
孙、张二人到达事故现场后,张某便发现与王某一起倒在地上的是自己一个月前才购买的崭新摩托车,心生不满,意图骑回家逃避查处和扣押。于是张某心生一计,返回孙某旁边并欺骗他骑走车子。孙某听信张某编造的谎言,不经思考,趁交警不备迅速将被查处的摩托车驶离现场,拥有了人生中"最刺激的一次骑行体验"。
被交警发现后,孙某被电话要求驾驶摩托车返回事故现场。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48mg/100ml,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41mg/100ml,均属于醉酒驾驶。
在这起案件当中,孙某的行为备受关注。从孙某醉酒搭载张某赶往事故现场,再到将张某车辆驶离案发现场,由于其血液乙醇含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他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构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无论是一时糊涂,还是朋友怂恿都不能成为逃脱罪责的理由,但因其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最终检察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并被法院采纳。
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53.48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宜适用缓刑,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建议对其适用实刑。
(田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