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还款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定,有大额资金进账却隐瞒、转移,企图"瞒天过海",妄图赖账不还,却没想到最终"被执行人"变"被告人"。近日,经鄂州市华容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倪某刚因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多次失信的"被执行人"
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倪某刚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姜某华借款共计220万元。谁知借款到期后,倪某刚竟不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姜某华多次催讨无果,遂一纸诉状将倪某刚起诉到法院。2017年6月21日,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倪某刚需在40日内一次性偿还姜某华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268万元。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了倪某刚上述还款义务。
君子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本该按期履约的倪某刚竟再次失信,调解协议到期后却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姜某华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迅速启动执行程序。奈何经调查因倪某刚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只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3月,倪某刚既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后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变动情况,法院将倪某刚司法拘留。迫于压力,倪某刚又承诺自2018年4月起每季度会按期偿还姜某华30万元。然而,被解除司法拘留的倪某刚却再次失信,并未按期履行还款承诺。
身陷囹圄的"被告人"
2021年1月7日,因发现倪某刚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姜某华申请,法院对本案恢复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2018年至2021年期间,倪某刚以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承接工程项目后,借用其父亲、岳父银行账户收款,企图逃避法院执行和还款义务,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线索移送后,华容区公安分局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商请检察机关同步介入。
"必须进一步补强证据证明倪某刚的主观故意,查明其财产状况,以及隐瞒、转移财产的具体金额。"提前介入阶段,华容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就对倪某刚可能提出的辩解进行了预判,并依法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着重收集调取了倪某刚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协议、工程资金结算明细、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向挂靠公司负责人、其父亲及岳父的证言等,夯实证据基础,形成证据闭环,查明倪某刚承接多个工程项目获款后,既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按要求向法院申报,为隐瞒、转移资金,借用其父亲倪某元、其岳父邵某双的银行账户接收工程款共计627万余元,逃避还款义务,拒不执行生效裁定。
2024年3月13日,华容区检察院对倪某刚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8月,经该院起诉,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倪某刚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都应当主动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义务人应当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而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等对抗生效裁判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义务人由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转变成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王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