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6 15:41:19 来源: 点击: 0
在日常生活中,摩托车、电动车方便快捷,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缺乏安全意识,就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江陵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希望通过下面这起案例,唤起更多人的交通安全风险意识。
2021年11月14日,王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沙市区驶往石首市,当车行驶至普济镇杨岔路村某路段处时,遇前方同向严某某无证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向左变更车道欲驶出路面回家,王某某驾车避险不及,二车相撞,造成王某某、严某某摔倒受伤,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严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天,严某某被送往江陵县人民医院救治,在神经外科病区住院13 天,于2021年11月27日出院。出院后,直至2022年5月18日,严某某多次前往村卫生室、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输液、脑部检查及听力测试。
2022年6月 14日,经严某某委托,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严某某于2021年11月14日因交通事故致头部损伤的伤残程度为十级残疾。2022年8月2日,王某某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准许后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选定鉴定机构,第一次选择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因技术原因无法鉴定,后经本院组织,双方再次选定鉴定机构,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某某所受伤,不构成伤残。此处争议焦点在于严某某是否构成伤残,前后二次鉴定意见如何采纳。本院认为,应当采纳由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即严某某不构成伤残。首先,第一次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系严某某在诉前自行委托作出,第二次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系由本院委托,现无证据推翻或否定该鉴定意见;其次,第二次鉴定所采用的检验方法更为先进和全面;再次,任何损伤都需要一定的恢复时间,在经过治疗与康复,体征达到相对固定,功能障碍难以继续恢复的情况下,才适宜进行伤残鉴定,而第二次鉴定时原告听力检查情况较之前检查相比听力已明显恢复,故该次鉴定结果更为客观准确。
另查明,被告王某某所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属于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综上,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严某某经济损失23172.58元,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严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
江小法的话:很多人认为,随意变更车道并不算是违法行为,即使因此造成事故,也都是小碰小擦,不会酿成大祸。其实不然,随意变更车道不仅违法,而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此,江小法提醒广大驾驶人以此为戒,出行在外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切勿强行超车、强行会车、随意变道、突然变道,确保行车安全。
(张倩)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