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主办: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指导协办: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品:湖北特别关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治导读:
“三重境界”守护大写的中国“V” ——郧阳检察助力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保护纪实 武汉都市圈检察机关大动作!九地在鄂州会签这份文件 武汉中院:以高质量司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 零距离见证湖北流域综合治理成效 中央、省级媒体组团“打卡”!深挖十堰检察新闻“富矿”! 荆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平安建设工作情况 公安县:“两长”同庭履职,“亮剑”职务犯罪 唇枪舌战 精英对决丨荆州市检察机关公诉人论辩赛精彩来袭 2022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揭晓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40件参选案例
抽丝剥茧找症结 释法明理止纷争 ——荆州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江陵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4-08-26 15:35:15 来源: 点击: 0
基本案情
       2017年,王某借用湖北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江陵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江陵县某镇某家园小区项目3#楼工程,同年5月24日,王某用该公司身份作为发包方(甲方)与荆州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静压管桩施工合同》,约定将上述工程交与荆州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同时约定进出场费、结算方式、工程验收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荆州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因湖北某建筑公司对王某借用资质不予认可,王某通过朱某借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包了上述3#楼工程。《地基与基础质量验收报告》显示,某家园小区3#楼管桩基础于2017年11月10日被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评定合格,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均同意验收,建设单位验收结论为合格。2020年11月11日,经荆州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王某结算,工程价格为910000元。整个工程期间,荆州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共领取工程款700000元。因剩余21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引发本案诉讼。
       该案在受理后,因原、被告均涉及企业,承办法官立即对该案进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并关联案件,发现王某曾起诉江陵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判决生效后,仍未执行到位。荆州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也因该笔工程款支付主体问题起诉不同的被告,但最终因主体错误而撤诉,该公司因该笔工程款未到位导致多名工人多次上访、阻碍企业正常经营。为此,承办人与王某、江陵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王某情绪激动,认为该笔款项应由朱某和江陵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并且反映其工程款未执行到位,案涉工程款与其无关。经承办法官多次释法明理,耐心接待,王某情绪得到缓和。在该案判决后,王某表示服判,会尽快将工程款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案涉工程款的支付主体问题,案涉整体工程实际施工主体系被告王某,被告王某并无相关施工资质,承包合同无效。被告王某将整体工程中的静压管桩部分转包给原告实际施工,虽被告王某借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后未与原告另行签订施工合同,但原告系按照与被告王某之前签订的案涉《静压管桩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并按期完工,且被评定合格,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王某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江陵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作为工程的总发包方,但其与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被告王某的工程款纠纷已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现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尚欠被告王某款项未结算,故不承担支付责任。本案说理透彻,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被告王某对该案的判决由不服转变为接受并愿意主动履行。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资金及时回笼,又保障了不受“牵连”的被告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更体现了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始终贯彻善意文明执法理念。
        (刘义深)
 

 
电子杂志往期回顾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