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们,今天我帮你们把价格打了下来!”“满满一桌菜只要198元,进店报主播的名字还有额外优惠。”
近年来,“网红”探店视频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诱人的台词成为促使消费者进店消费的“吸金”利器。然而,这些大多捆绑商品团购链接的短视频,是探店还是广告?是自愿分享消费后的真实体验还是收取报酬后的网络宣传?这一问题引起了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的强烈关注。近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出击、精准履职,督促整治探店违法广告。
今年8月,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该市多名本地“网红”在“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发布探店作品,视频中他们均以第一视角分享消费体验,对餐饮店铺的用餐价格、食品口味、服务水平等作出优质评价,并附带店铺地址或团购套餐等购买链接诱导消费者进店消费。该类探店视频具有广告属性,然而,其视频上通常并未标注“广告”字样。
8月22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参加。在听证会上,检察官就探店视频诱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情事实作出说明,并指出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会上,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治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
“当下,短视频已然成为商家宣传的重要手段,探店视频等软广告更让消费者愿意为之买单,但从业者应当认识到,发布广告应当依法依规,不可超出法律的界线。主管部门也应当担起责任,加强对网络营销的监管力度,为消费者营造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周珣表示,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将继续以“检护民生”专项为指引,聚焦网络营销新业态环境治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罗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