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团风县人民法院结合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以案释法对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进行指导。
案件情况:
原告王某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曾在被告某建材公司劳动,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3月原告再次入职,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其中,原告同意被告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每月以社保补贴的形式给付货币随工资发放。原告再次离职后,主张被告赔偿经济补偿金、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的待遇损失等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系经过原、被告协商后,原告同意以货币补贴替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告自愿放弃被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判决书对原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遂判决维持原判。
针对诉讼中发现的问题,团风法院承办法官认为规范订立劳务合同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仅关系到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还直接影响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及企业的稳定发展。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团风法院承办法官立即联系该企业负责人,结合该案情况,以案释法向企业提出相关建议。
"这起纠纷提醒了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规范用工行为。谢谢法院的建议,我们会立即整改。"该企业负责人表示。
团风法院在涉企案件办理过程中,以司法建议、风险提示等方式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科学合理规避风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李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