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这表达了人们对美好婚姻的向往和珍视。诚然,爱情是人生的珍宝,可是当两个人一旦从甜蜜的恋爱走入日常的柴米油盐,感情难免出现裂缝,婚姻难免出现问题。近日,武穴法院花桥法庭在审理一起家事纠纷中,巧用案外人提供担保的形式,找准问题症结,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化解家庭积怨。
吴某与彭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1月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由于婚前接触较少,婚后生活期间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渐行渐远。2011年吴某独自外出务工,双方自此分居,后具状起诉要求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分歧较大。吴某认为自己在外打工,对孩子多年未尽抚养义务,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彭某,而自己补偿给彭某一定款项。彭某同意该意见,但要求吴某一次性给付补偿款。吴某表示目前资金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希望彭某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并同意分期履行。彭某担心吴某之前长期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其接受分期履行调解意见后,吴某不会按约支付。
考虑到双方均有较强的调解意愿,以及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向当事人建议可引用案外人担保机制,并释明案外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及风险。吴某即提出可请其弟弟担任案外担保人,为分期履约加上诚信砝码。吴某弟弟知晓案外担保人的责任与风险后,同意为姐姐提供担保,让双方的矛盾及时化解。后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案外人提供担保参与调解是花桥法庭贯彻落实多元化解纠纷的具体施行方法,今后,武穴法院将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加大调解力度,多元化解纠纷,为辖区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法治环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寄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时生效。第十五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