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5 09:53:50 来源: 点击: 0
2024年7月,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在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日常检察过程中,了解到夏某某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为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民营企业生产活动的稳定发展,检察官王晓辉第一时间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了解夏某某的具体情况和日常表现,认为夏某某在矫期间能够遵守各项相关监督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表现良好。
“夏某某系通山县某超市股东;因其对水果蔬菜的品质、新鲜度、价格比较熟悉,每周需要他开货车前往武汉白沙洲大市场或孝感水果大市场进货数次。7月2日,夏某某书面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8月14日,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县综治中心召开关于夏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听证会。
会议由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映雪主持,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尹斌;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局长余威;县人大代表阮顺;人民监督员邓昌俭受邀参加听证。
“社区矫正对象夏某某自入矫以来,能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表现良好。根据其实际困难和表现,我同意他关于跨市、县活动的申请。”
“刚才了解了夏某某的个人情况以及请求,他在社区矫正方面遵守了各项规定,表现良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个人特殊情况,我同意他跨市、县活动的申请。”
“我同意社区矫正对象夏某某跨市、县活动的申请,但我希望夏某某能够认真执行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各项规定,避免在申请跨市、县活动以后重新犯罪。”
经充分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夏某某作为民营企业股东,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发展有不可替代性,申请经常性跨县、市活动,符合客观事实和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夏某某在矫期间表现良好,建议同意其跨市、县活动的申请。
今年以来,该院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工作理念,迅速部署落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构建倾听需求、帮扶保护、协作配合、检察监督于一体的服务保障体系,健全执法司法协作配合机制,努力让各类市场主体在检察办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刘哲、舒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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