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武汉某公司与江陵某公司签订《铝板供应合同》,约定由江陵某公司向武汉某公司供应铝单板,双方对订货内容、单价、数量、规格、运输方式、结算、违约与赔偿、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截止2021年4月,江陵某公司共向武汉某公司发送价值约1715万元的定制铝单板,后武汉某公司支付货款1593万元,并给付两张面额各为5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江陵某公司则将上述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分别背书给上海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因上述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均无法承兑,江陵某公司为此分别与上海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协商承兑了两张商业承兑汇票票款100万元。后江陵某公司多次向武汉某公司催讨货款122万元未果于2023年11月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江陵某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企业进行了经济影响评估。经评估认为该案所涉货款较大,若无法及时收回可能会对企业带来现金流危机,从而对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法院依法裁定冻结了武汉某公司的银行存款约123万元。武汉某公司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该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在处理管辖异议期间,承办法官多次与武汉某公司联系,武汉某公司表示对货款金额无异议,但认为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已抵付货款100万元,并承诺会尽快支付剩余货款22万元,同时表示公司近期需履行几笔重大付款合同需及时对外支付款项,但因法院冻结了其银行账户而无法支付,希望法院能采取其他方式尽快解决公司的资金支付困难。诉讼过程中,武汉某公司支付了货款22万元。承办法官再次对案件进行评估,此案涉及两家企业,一方面是江陵某公司货款长期无法收回,另一方面是武汉某公司因诉讼财产保全影响了其正常资金支付。若案件不能在短时间内顺利审结,势必会影响两家企业的经营发展。针对此情形,承办法官向两家企业多次释法明理,阐明案件的久拖不决对企业带来的风险,经多次电话沟通、背靠背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商一致,武汉某公司同意在一个月内付清货款100万元,江陵某公司在签订调解协议当日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同时武汉某公司在管辖异议上诉期内撤回上诉。2023年12月初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当日承办法官制作解除保全裁定并移送执行部门,第一时间解除了对武汉某公司的保全措施。至此一起涉及跨域两家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仅用时一个月顺利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原告是一家县域明星企业,被告是武汉市重点企业,两家不同区域的企业均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为高效化解双方纠纷,尽量避免对企业经营现金流和企业商誉产生不良影响,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全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为防止因案件办理时间过长“拖瘦”、“拖垮”企业,迅速启动了调解程序,厘清双方核心分歧,运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寻求涉企纠纷“最优解”。在双方达成调解后,承办法官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立即制作解除保全裁定并快速移送执行部门解除了对被告的保全措施。
江陵法院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坚定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各阶段全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打出助企暖企“组合拳”,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全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持续推动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
(阳家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