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陈明亮)8月8日,由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提起的周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郧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周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郧阳区某镇两个地方进行非法采石作业,出售毛石及加工出售米石、石粉,共计价值220余万元。经鉴定,周某在该两处区域非法采石毁坏林地面积20余亩。
今年4月,郧阳区检察院委托专家对周某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当地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评估。同年5月,专家组出具评估意见,认为周某非法采矿行为对当地植被、水源涵养、土壤等功能造成损失。周某应当承担损害造成生态损害及修复等费用共计26万余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的行为还损害了案涉地区矿产资源、林草和水土资源等,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庭审现场,检察官向法庭出示了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向被告人和旁听观摩人员开展了普法教育和普法宣传。被告人周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将择日宣判。
检察官提醒,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许可制度,任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违法人员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赔偿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修复等民事侵权责任,为非法采矿行为付出“双重”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