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陵法院干警在前往一千公里外的广东省惠州市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某有限公司、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件现已执行完毕。江陵法院在执行中,秉持着“如我在执”的理念,切实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利”兑现成“真金白银”。
李某与惠州市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签订《二手设备收购合同》,由李某出资55万元购买惠州市某有限公司机器设备。次日,签订了《二手设备买卖协议合同》由李某将前述合同中载明的机器设备出售给惠州市某有限公司,该公司每月分期支付56723元,共计付款680676元。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名为买卖合同,实际为民间借贷关系,即李某系出借人,惠州市某有限公司系借款人。因惠州市某有限公司前期陆续还了一部分款项,颜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就余款384966.9元及逾期损失34749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惠州市某有限公司、颜某送达了相关执行文书,曾多次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劝其尽快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去履行,但其都已手头上没钱为由拖延执行。执行干警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最终决定前往惠州市调查颜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具体住址。2024年5月22日早上,执行干警前往博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颜某名下位于博罗县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去该房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该房产已出租给他人使用。执行干警与颜某进行电话沟通,并向其说明了拒不履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劝其主动履行义务。经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最终惠州市某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应负担的法律义务,将案款全部付清,案件执行完毕。
据悉,下一步,江陵法院将始终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常态化开展专项执行行动,畅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用心用情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真切地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王雨琪)